10.3969/j.issn.1000-8284.2005.05.012
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定位与职能重构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多重职能,是我国农村并存的两种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致使在实际运作中造成两者的定性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清等诸多问题,导致农村社会成为矛盾的多发地带,甚至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时二者准确定性、重构职能就成为当务之急.具体为: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村民自治、协助基层政权、监督集体资产运营的组织,赋予其类似于<民法通则>中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将其具体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剥离出去;对集体经济组织应采用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企业化改造,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企业法人
D0351.1(国家理论)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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