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5.03.010
对公立高校行政行为判断标准问题的探讨
区分高校行为的性质,厘定高校行政行为,是解决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德国的重要性标准理论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由于我国授权理论的模糊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基于该理论确立的权力标准在厘定高校行政行为时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确立"行为效果强度标准",即以公法为依据,以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具有普遍性、基础性、深远性影响或损及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为考量,有利于界分高校行为的性质,从而为界分高校行政行为提供了可行的解决途径.
公立高校、行政行为、标准
G64;DF3(高等教育)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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