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5.03.009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分歧与法律冲突
从我国法律体系的功能的发挥与各部门法的任务的实现角度来思考,我们会发现不允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它既阻碍了我国法律体系在保障人权方面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各部门法的具体保障人权任务的实现,同时也给我国法律效力位阶体系带来了不应有的矛盾.所以允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被害人的权益的更全面的保护,同时对我国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间的协调统一也是极为有益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法的保障功能、法律冲突
DF6(刑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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