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4.11.015
论安全关照义务
安全关照义务存在于雇佣、运输、服务、教育等法律关系中,以法定义务为主.安全关照义务的内容表现为关心、照顾和保护的积极作为,而违反义务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形态.在确定违反该项义务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别义务性质、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令行为人分别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安全关照、补充责任、归责原则、因果关系
D923(中国法律)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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