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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4.11.013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立法选择

引用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将决定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归属.分析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学理不难看出,登记对抗主义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其作为动产抵押的共识方式并不可取.而登记成立主义,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抵押权人可以凭借其对抗力获得救济,从而有效地解决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可见,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公示方式,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并且,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为这一公示方式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登记成立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D913(法学各部门)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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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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