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4.05.012
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责任方式
传统的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不仅具有非财产性的纯粹人格利益,而且兼具财产性价值."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权利.在实践中,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对这种新型新闻侵权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可以保护商事人格的经济利益;借鉴韩、德、法、日和美国的"答辩权"救济手段,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平衡我国商事人格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商事人格权、财产损害赔偿、答辩权
D923(中国法律)
2004-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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