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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284.2004.02.011

论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引用
行政立法是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为适应社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行政主体立法制度,为有效控制行政立法,美国确立了较完善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目前,中国行政立法大量激增,但公众参与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缺失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而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应遵循行政立法主体主导、公众参与有效、可行、适当超前的原则.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应赋予公众立法动议权,立法草案一般应经过通告、评议法定程序,立法案正式表决前可交付一定范围内公众先行表决以供立法主体参考,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情况应于立法案通过后予以公布.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

D912.1(法学各部门)

2004-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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