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3.05.007
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在我国,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普遍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个领域.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中,传统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吻合.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中,有四个方面的法律效力:一是执行力,二是确定力,三是公定力,四是拘束力.但规范性文件一旦制定且以不同方式出现,客观上就具有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能,也就产生了具体行政行为所能产生的结果.所以,研究行政行为公定力的问题,对于保证行政权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公定力的含义、理论根据、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有限性
D922.1(中国法律)
200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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