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3.04.011
加入WTO与我国企业立法的改造
加入WTO要求我国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衔接.我国企业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与WTO规则存在较大差距的一个部分.WTO要求我国内外资企业立法一体化,内资企业立法平等化,企业立法模式统一化、内容系统化.改造我国企业立法要确立非法人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要突破传统公司理论的局限,允许无限公司和一人公司存在,使公司组织形式多样化;要统一企业立法模式,即企业皆以不同的公司形式出现,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调整.
WTO、企业立法、改造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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