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2.01.010
我国企业购并重组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中,企业购并应该由主体根据自身利益作出选择,政府不宜介入;政府必须拥有独立的国有资本投资机构,该机构没有行政权利,只作为市场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保护程序,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加重合并当事公司的负担,不利于合并进行,因此应加以修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购并公司立法在未来应向鼓励交易、促进投资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转变.
企业购并、政府、债权人利益
D922.291.29(中国法律)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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