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1.05.012
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再认识
举证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客观说服责任,即败诉风险责任而且包括主观推进责任,它的内涵界定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双重的.它是我国举证责任制度建立的基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表面上是对立的、倒置的,但实质上是一致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论理,在行政诉讼领域同样适用.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涵、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认识
D0915.4(政治学史、政治思想史)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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