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23.08.012
后果导向裁判思维的方法论反思
与常规的从法规范出发的推理思维不同,后果论则反其道以后果评价作为逻辑论证前提.这种思维方式着眼于预测和评价后果,较为贴近常人的直觉判断,故而在实践中较受欢迎,以至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以及裁判说理等法律适用活动的多个环节中,并取得了不同于单纯形式逻辑推演的良好收效.然而,后果论思维自身面临后果不确定、评价标准缺位、不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等问题,对其在实践中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为此,裁判者需要秉持一种谦抑适用的态度,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启用该"最后手段",严格限定后果的种类及范围,坚持教义规则和法体系内论断优先的原则,当试图借助后果考量逾越法体系或向法外逃逸时,则须承担起更加严格的论证负担.后果考量作为一种有益的法律补充方式,必须在既有的法律框架秩序内运作.
后果考量、社会效果、法教义学、谦抑性、依法裁判
D903;G63;B0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FX003
2023-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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