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22.09.014
论《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双重路径阐释
《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有二:一是它规定了前提性和一般性的民法规则,避免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重复规定;二是它统帅和引领了民法体系,保证了民法体系的和谐统一.不过,"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传统理论通常以规则适用的共同性为核心,注重总则编在民法规则上的作用,却忽视总则编对于民法体系的基础性、统帅性作用.为了契合《民法典》总则编之于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作用,"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理论应进行双重路径阐释,完成从规则归纳到体系演绎的路径扩展.其中,体系演绎路径体现在《民法典》的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权利章之中:既通过内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诸多民法基本原则,保证了分则编和特别民法的价值协调和统一,又通过外在体系的演绎路径形成由权利要素和权利类型组成的民事权利体系,为分则编和特别民法提供了基本的概念框架.
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民事权利章、民法基本原则
D923;F270.7;F425.2
2022-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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