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18.07.014
货币调控权的合法性证成
合法性证成是规训货币调控权的基本途径,货币调控权应当具备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乃是货币调控权被认同、承认和服从的正统性.货币的公共意志不断增强,成为货币调控权的本源.货币财产权不仅为民事权利,亦是基本权利,保障货币财产权乃是货币调控权的依归.形式合法性是对货币调控权合乎法律的评判,规则派与权变派之争几经攻守转换,说明货币调控权形式合法性建构的复杂性.货币调控权应当接受法律授权、限权,同时鉴于货币调控权行使的不确定性,应当以法律框架约束下的自由抉择为货币调控权的形式合法性.目标、决策、工具是货币调控权行使的内在要件,问责是货币调控权行使的外在制约,共同构成货币调控权规范行使的法律基础.
货币调控权、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实质合法性、形式合法性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我国货币政策机制化的法制建构研究”CLS[2015] C84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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