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14.10.016
长三角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责任问题研究
生态物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外溢性,导致了市场失灵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的困难.作为典型的“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环节的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实质上是利益相关方发展权和生态资源的重新配置.目前,长三角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责任架构主要体现在部分成本承担、多方协调以及社会培育上.但是囿于投入不足、协调乏力以及培育虚置等所导致的补偿冷漠、各自为政和社会缺位,致使生态补偿实际处于“责任悬浮”与“绩效浅表”状态.基于此,夯实政府实践责任的路径,需要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加强生态补偿能力建设和探索以政府为主导的多中心管理体制着手,循序推进.
长三角、生态补偿机制、政府责任
F27;F8
201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5-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