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14.09.018
论微信公众平台名誉侵权的程序法救济
微信作为当前我国新媒体中最具传播特色的典型自媒体,其公众平台以便捷的即时通讯、海量的推送信息等服务在国内市场的众多移动即时通讯软件中占据优势,深受用户群体喜爱.然而,微信公众平台的非理性属性会危及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造成民事权利的现实减损.当前,由于立法的疏漏,司法对微信公众平台名誉侵权的救济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当通过正确认定责任主体、合理运行诉讼证据、适当认定侵权行为、如实确定损害程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微信、公众平台、名誉权、侵权、诉讼
D92;TN9
201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