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14.07.011
人格权财产利益法律保护研究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与民法人文主义勃兴,人格权财产利益逐渐凸显;从比较法视角看,人格权财产利益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美国二元保护模式与德国—元保护模式.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制度建构要厘清人格权权利性质、坚守既有权利体系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同一性;人格权积极利用要受到言论自由、公序良俗、精神性利益与财产化客体的限制;当人格权财产利益遭受侵害时,人格权人可以主张防御性请求权、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格权、财产利益、言论自由、精神性利益、财产化客体
D92;DF5
201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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