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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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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首次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64条当中.其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其所谓"财物",包括一般意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刑法>第164条存在片面性,应该对索贿的情形作出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并非指利益本身违法,而是指获得利益的手段违法.只要行贿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至于其主体的性质则不是决定定罪的条件.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犯罪、商业贿赂

D92;D91

笔者主持的201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GJ2010B05;2010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检察权基础理论研究》102400420012;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子项目招标课题《检察权及其配置问题研究》LC-B020

2011-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6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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