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水资源的多主体共同治理
我国传统的公共资源管理模式将水资源的控制权置于公共领域,各级政府是唯一的监管主体.水危机的出现却使得人们对这种单一主体的行政管理模式提出质疑.笔者认为,政府应当适度放权,可以通过产权契约安排将部分水资源的管理权交给社会和市场来行使.构建一个多主体共同治理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实现国家权力的分散化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多元化.
水资源、产权契约、共同治理
F20;TV6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07BAD87B06《沿巢湖地区农田养分污染减控与面潭污染》和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08ZX07103-002《受农业面源污染入湖河流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及工程示范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01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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