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程序法之重塑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体现为社会性和经济性,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应彰显此属性.以经济法本质属性为视角,考察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程序法制度,其存在诸多不足,表现为反垄断实施主要是以行政程序为中心的、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过轻、分权模式会消弭行政执法优势、非正式程序的残缺和反垄断诉讼案件本身特性未被重视等方面,故此应结合我国现状对此进行适当修正.我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适时考虑反垄断公益诉讼、加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重新配置反垄断机构职权、完善和解程序和引入咨询程序以及恢复经济法庭的设置.
经济法、经济性、社会性、反垄断程序法
D91;DF4
王先林主持的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SFB1007中期成果的一部分
201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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