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
把违法性认识解释为是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较为合适.德日学者所主张的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中,良心紧张的标准完全依赖于行为人内在的主观因素,这非但在当前没有可行的检验手段,在理论上也是存在有不妥的地方,故受到了批判.而回避可能性的标准,没有注意到行为人的主现状态,所以也有进一步兵体化的必要.我国刑法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应以普通人的认知为标准,并与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违法性认识、良心紧张、回避可能
DF7;DF6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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