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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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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择一适用.但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适用.经研究认为,应将定金限缩为违约定金,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在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应择一适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则可合并适用.意使违约金制度与违约定金制度既符合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意,也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定全、违约定全

D9(法律)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05C284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3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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