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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1698.2006.06.006

试论我国的检察处分权

引用
检察处分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某一事项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并对该事项的处理可以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力,为检察机关所专有.检察处分权分为实体性检察处分权和程序性检察处分权.实体性检察处分权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程序性检察处分权主要体现为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抗诉权.鉴于国内检察处分权履行的现状和国际检察处分权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检察处分权亟待加强.

检察处分权、实体性检察处分权、程序性检察处分权、公诉权、抗诉权

D9(法律)

2006-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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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698

34-1004/C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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