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06.06.005
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民法本位、价值标准、私主体权利本位论
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3JD820010
2006-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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