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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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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自德国学者施求贝尔(Stübel),首倡以来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因自己之行为致发生一定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这是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最原始的法理基础,其得到多数学者的赞同和司法判例的支持.但同时,由于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复杂结构,在其适用的过程中却一直面临着界限模糊的困境,正如德国学者许乃曼所言:“危险前行为保证人地位是一个介于因果一元论和事后故意(dolussubsequens)、保护承担和往来义务之间含糊不清的产物,在理论史上扮演着顽强和可疑的角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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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8页

3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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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1-17119-6/D?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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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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