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以前,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无疑过于简单,由于其主要局限于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技术性准备活动[1],并未在决定立案审理与开庭审判之间设置充分的准备程序,因此,很容易“导致法庭审理诉争焦点不明,进而严重影响法庭审理效率”.[2]加之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怠于进行庭前准备的情形也并不少见[3],这就使得上述问题愈加严重,庭前预断问题的解决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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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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