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4.04.11
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规制路径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构和学理讨论一直以来存在风险规制和绝对权利这两种路径.在风险规制路径下,个人信息保护被视为政府基于国家保护义务,治理数据处理对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等基本权所造成风险的规制活动,个人信息本身并不是被保护的对象.在绝对权利路径下,个人信息被建构为民法上的人格权或财产权,其本身具有被保护的价值.但这两种路径并非对立关系,与传统风险规制相比,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规制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对象是抽象权利,而不是物理损害.其同时包含基于风险的路径和基于权利的路径,一方面保证了规制能够量体裁衣,另一方面也维持了规制的最低标准,在风险与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规制路径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技术的创新.基于风险规制原理,有必要确立个人信息风险预防原则,对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权利予以风险化调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独立规制机构,引入风险交流机制,改进个人信息风险评估.
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规制、预防原则、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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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202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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