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3.04.02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救济机制研究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受损害可依多种救济机制实现救济效果.该现象系因行政机关作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代行者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者的"双重身份"属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全民"属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念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产生.在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独立于既有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并无必要,应有机整合各救济机制,调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容纳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补充功能.另需关注各项制度间的协调与衔接,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为基本原则理顺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以增强制度连通、增进实施效率为目的理顺其与行政救济机制的关系,从而形成制度合力.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救济、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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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9
202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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