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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3.03.11

风险社会积极刑法观的贯彻及其限度

引用
风险社会中新生危险源与不安全因素层出不穷,为积极刑法观提供了社会条件.积极刑法观在理念、立法与司法层面分别表现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犯罪化与重用扩大解释.对积极刑法观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表达了对积极刑法观过度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违背法益保护主义与刑法谦抑性的担忧,但均难以成立.为与激进刑法观相.区分,应理性界定积极刑法观的积极限度,在刑事立法层面,应秉持理性与谨慎态度,只有当新的危害行为无法为既有罪名的构成要件所评价时,才应考虑刑事立法这一路径,且在立法工作中,应避免对公众舆论的过度回应;在刑事司法层面,通过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指引功能,合理适用"但书"规定出罪,肯定犯罪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之分离.

风险社会、积极刑法观、法益保护、刑法谦抑性

25

DF611(刑法)

202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4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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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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