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3.03.09
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
我国已建立以《民法典》为基本条款指引、《惩罚性赔偿解释》为具体操作规则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确保该制度惩罚、威慑功能发挥的极具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在赔偿基数的确定上,应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主,但在侵权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利益高于前者时,可以以侵权人所获利益为赔偿基数.在赔偿倍数的认定上,应当运用动态系统论,依据惩罚性要素和限制性要素构建动态体系化的评价框架,以减少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的随意性.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赔偿倍数、动态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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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5
202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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