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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3.03.06

不当行政干预前提下经营者垄断责任的认定

引用
当前,不当行政干预前提下经营者垄断责任的认定,在归责要件、量责条件和量责结果方面存在法律困境,导致反垄断实践呈现出认定标准不一、责任分配不公等情形.针对归责要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任构成理论中的道义责任论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思路,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作为其承担垄断责任的要件.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宜将过错推定原则明确为经营者的归责原则,并明确"无过错"的判定标准.针对量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依照共同行为理论,在明确经营者与行政主体责任共担的理念下,结合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对经营者责任进行公平分配.经营者"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受胁迫"实施垄断行为,是目前从经营者主观过错层面衡量其垄断责任大小的重要条件,故应当明确二者的认定标准,并通过增加不当行政干预的原因力这一客观量责因素,为经营者垄断责任的认定提供较为完备的量责条件规则.同时,还应健全经营者垄断责任的量责结果规则体系,实现量责的适度与公平.

不当行政干预、垄断行为、共同行为、垄断责任、反垄断法

25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50

202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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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25

202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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