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判决中"一般应当采纳"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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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1.06.11

认罪认罚案件判决中"一般应当采纳"的适用

引用
"一般应当采纳"的范围应当包括罪名、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不仅限于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独立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并适用法律,在得出评价结论后会在合理范围内兼顾人民检察院指控内容,法检是主次关系,并非对立冲突.对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是在事实情节认定一致基础上的采纳,如果法检对事实情节认定不一致则无采纳基础,也就不涉及采纳例外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调处程序.在程序的采纳方面,应将程序适用纳入采纳范围."一般应当采纳"模式下应实行严格审查,明知性和明智性应与自愿性并列,对具结书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是涉及实体和程序的实质审查,应当区分程序瑕疵、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的情形并确立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一般应当采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

24

DF7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XFX006

2023-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3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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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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