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1.04.03
妨害安全驾驶罪保护法益的教义学反思与重构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既不是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不是集体法益论中的"公共安全感",而应当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将这一法益的内涵概括为"通过保障自生自发秩序以维护驾驶过程中稳定与安全的状态",能够有效地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通过法益侵害的独立性判断,可以有效地区分该罪的暴力行为与侵害个人法益中的暴力行为;通过法益侵害的实体性判断,可以实质地界定"抢控操纵装置"的行为;通过法益衡量的机能性判断,可以合理地证成驾驶人员擅离职守进行防卫的不法属性;通过法益的同一性判断,可以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条竞合下的特别关系.
妨害安全驾驶罪、保护法益、集体法益、抢控操纵装置、司法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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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2022SJZD001
2023-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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