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2.03.10
对口供补强规则运用逻辑的再思考 ——以防范虚假补强风险为切入点
我国司法解释确立的口供补强规则是证明力规则,而非证据能力规则,旨在解决供述的真实性而非自愿性.其存在两种进路:一是公开性补强,补强证据既能补强口供的证明力,又能独立证明某个案件事实;二是隐蔽性补强,通过对供述"个体知识"的发现来补强口供以证明案件事实.口供补强规则存在极大的虚假补强风险,必须从自身逻辑构建与补强适用异化两个维度加以区分.前者的实质是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罪体补强,后者的实质是通过知密信息的解密推断供述的可靠性.要想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准确运用口供补强规则,必须严格防范被告人的虚假供述、补强信息源的污染以及补强规则把握不严等适用风险.应该说,这种结合虚假供述形成原理和对补强强度影响因素的考察方法,对补强规则的构建有所裨益.
有罪供述、虚假供述、虚假补强、口供补强规则、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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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79
2022-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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