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2.02.08
《民法典》背景下施工工作面冲突之解决
建设施工中工作面冲突场合由于关联承包商甲的原因造成承包商乙不能及时开工、窝工、迟延完工,乙须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处理显失公平.解决的途径在于,对《民法典》第593条进行目的性限缩,于通常事变场合不应适用该条,而应适用《民法典》第533条.通过对《民法典》第801条进行目的性扩张同样可证明于工作面冲突情形乙的迟延不构成违约.若工作面冲突造成长期窝工或损失巨大,且乙对此无可归责之处,则乙可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但更具有操作性的路径是,于工作面冲突场合,认定发包人构成从给付义务违反,从而承包人得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工作面冲突、通常事变、严格责任、情事变更、为第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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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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