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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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1.04.11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扩展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具体犯罪对象含混与重合的问题.需从食用可能性、野生性、自然性三个特征判断是否属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同时从与人类的亲缘关系、驯养成熟性两个方面排除一部分犯罪对象.以目的 解释作为原则,将本罪法益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需注意,在判断"食用目的 "与"食用管理秩序"时警惕陷入主观归罪,坚持客观到主观判断进路."情节严重"必须在前置法与保障法协同意义上进行理解,其具体内容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相互衔接基础上细化为10种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食用秩序;目的犯;法条竞合

23

DF626(刑法)

2021年度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专门矫治教育研究"XDCX2021B042

2021-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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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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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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