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1.04.10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正当根据与司法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年龄+罪行+程序控制"的模式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惩罚为辅"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实,是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举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当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1980年代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等或相当,应当认为其中精神正常者对特定严重罪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案显然优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立法机关选择的罪行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颇具合理性,也会带来诸多争议."情节恶劣"只修饰"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却徒增争议,宜删除.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从严把握追诉标准,亟待出台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23
DF611(刑法)
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核准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第64批面上资助西部地区博士后人才资助计划的课题
2021-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