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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1.04.06

票据期后背书的法教义学分析

引用
我国票据期后背书制度在法定事由和背书人责任方面规定颇为独特,且行为效力规定不清,由此引发了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分歧.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发现《票据法》第36条应为倡导性规范,立法旨在不鼓励期后背书,而非绝对禁止.期后背书不存在法律不能或事实不能,背书转让行为不因此无效.类型化案例比较和体系解释表明,期后背书之背书人具有可转让的票据权利,但转让仅有一般债权让与效力,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是一项特别法责任.期后背书的立法定位并非为促进票据流通,不存在无权处分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法;期后背书;法律解释;善意取得

23

D922.287(中国法律)

2021-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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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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