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1.04.01
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
认缴资本制确立后,"资本显著不足"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之一,仍然具有独立的司法适用价值.在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法人格时,应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主观状态、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进行认定.认定过程应遵循先结果与因果关系要件,后行为与主观状态要件的判断进路."资本显著不足"中的"资本"应为认缴资本,"显著不足"的对比对象应为公司从事正常经营的客观潜在风险.在主观状态的认定方面,应适用客观过错标准并考虑相关因素,对股东的过错和恶意作出准确判断.
资本显著不足;法人格否认;资本认缴制;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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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21-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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