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1.02.01
秦汉官吏犯罪的处罚研究——以“废”官为中心
“废”官作为对官吏“撤职永不叙用”的专用处罚,一直被学界所公认.然而,从现有公布的秦汉出土文献以及传世文献来看,秦统一之后,由于领土的急剧扩大以及爵位在刑罚体系中功能的增强,“废”作为秦特有的处罚方式,其“永不叙用”的处罚功能被分解出来.“免官削爵”“废锢”等词汇开始承担“废”官的原有功能,“废”逐渐从律令法制术语中消失.
岳麓秦简、睡虎地秦简、废官、永不叙用、废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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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1-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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