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0.04.04
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降低论:刑事责任能力两分说
犯罪低龄化引发了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的讨论.根据教义学,未成年人发育提前,辨认与控制能力同比增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但是,刑事政策要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抵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主张提高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双层次刑事责任能力理论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即定罪时考虑行为能力,量刑时考虑受刑能力.14或16周岁是受刑能力年龄,刑法还应规定行为能力年龄,将8周岁定为责任年龄起点,以填补法秩序的漏洞.已满8周岁者违反刑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应当采用规范责任论解释刑事责任能力,强化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积极预防功能,并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通过非刑罚手段完成教育主义刑法的任务.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收容教养、少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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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项目20FXH102
2020-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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