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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0.02.03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基准”

引用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劳动关系

22

DF47(经济法、财政法)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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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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