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0.01.09
否定与建构: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人工智能机器人侵害法益相关刑事责任分析
人类正经历第四次科技革命时代.新的科技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变革,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法应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变化.但是,刑法是保障法,应保持立法克制.人工智能机器人本质上属于人类的创造物,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对其施加“刑罚”没有意义,赋予其刑事主体地位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操控者(制造者、所有者、入侵者)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应承担故意犯罪刑事责任.此外,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制造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和结果回避义务,其所有者未尽到保证人的监管义务,均应承担过失责任.
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能力、否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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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刑法学的文化生态分析论纲”13FFX006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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