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0.01.01
论好意施惠人侵权责任之减轻——兼评《民法典(草案)》第1217条
无偿契约中,给予他方利益的行为人责任较一般有偿行为人的责任为轻;与此相类,好意施惠人所承担的责任一般也应有所减轻.但此处的减轻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仅有轻过失时是否需要负责?二是存在重大过失时,责任的范围是否应有所限制?本文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指出我国法院并未明确区分行为人的轻重过失,亦不赞同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减轻,但在减少责任数额上则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责任范围之减轻的规范依据,并从方法论角度分析了法官所为之法律续造.证成侵权责任减轻比较妥当的规范依据应当是总则部分的“公平原则”条款.
好意施惠、侵权责任减轻、注意义务、责任范围、方法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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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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