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9.05.03
日本二审法院如何审查裁判员认定的事实——以日本最高法院2012年2月13日判决为例
日本在引入裁判员制度时未修改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随后,日本最高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做出判决,强调刑事二审程序应采用事后审制,应当参照“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违反说”标准审查裁判员参审下第一审程序认定的事实,并对《刑事诉讼法》第382条规定的“事实误认”这一上诉理由的内涵做出一般性解释.通过考察日本裁判员制度实施后刑事二审程序审查方式的变化,可以发现,陪审制度与上诉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力,但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理论尚未得到简明论述、司法功能发挥不顺畅、上诉审审判模式定位缺失,这种作用力在我国相当微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未来改革方向应当是大力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理论,整合司法改革各项措施,构建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大合议庭事实认定程序.
上诉制度、审查标准、经验法则、裁判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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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19AFX009
2019-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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