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9.04.08
非营利四论
《民法总则》颁行后,非营利已为民事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在非营利与营利的关系中,应当将营利作为组织的一般属性,非营利为需要证明的属性.对于非营利的内涵,《民法总则》采一要件说,即禁止分配利润.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行中,非营利体现于组织目的与结果,主要是对出资人、设立人的要求,组织行为可为营利.作为组织区分标准,即使对于合作社等私法主体,营利、非营利足以构成周延的分类.真正对非营利分类产生冲击的是新型的社会企业.我国未来的《非营利组织法》须深化对非营利概念的理解.
非营利、营利、禁止分配、法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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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9(民法)
2015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基础重构与类型设计”15SFB5027
201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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