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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9.01.08

税收信息制度性工具的破与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之程序保障原则为逻辑支点

引用
我国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收筹划报告制度,因为缺少上位法依据且与《立法法》冲突而存在合法性瑕疵.不管税收筹划是否可能过于激进而容易出现避税、逃税的情形,税务机关都应当遵循税收法定主义之程序保障原则,不应当加重纳税人的程序性负担或者非法获得税收筹划信息,因此,税收筹划报告制度不能成为我国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的制度性工具.目前,发票是我国税务机关获取法定税收信息的主要法律工具,区块链发票为发票记载信息的增加提供了技术空间.如果通过立法改变发票的记载内容,信息博弈的格局将随之改变.事先裁定制度将为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提供不同于税务免费咨询的新路径,但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程序保障原则表明,事先裁定制度不应当成为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的制度性工具.

税收筹划、程序保障原则、避税、区块链发票、事先裁定

21

DF432(经济法、财政法)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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