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9.01.01
国家监察立法体系化论析
《宪法》和《监察法》虽为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如果监察法律体系转型不及时也有可能制约国家监察权依法行使.无论是基于路径依赖的理论,还是基于领域法学概念的兴起,抑或是出于填补《监察法》的立法漏洞或空白,从而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监察立法都应当尽快体系化.制定新法与修改已有法律作为实现监察立法体系化的两种重要方式,应受到同等重视.新法的制定除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监察法律制度供给外,还需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立法法》修改进程,分别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法规和监察规章制定权.新法的制定与旧法的修改将助推以《宪法》和《监察法》为基础,监察特别法为骨干,监察法规、监察规章为配套规范的监察立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监察委员会、立法权、体系化、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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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1(国家法、宪法)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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