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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8.06.06

我国股东查阅权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正当目的”为视角

引用
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股东查阅权诉讼制度出现了价值取向上的失衡、规则设置上的疏漏和裁判上的乱象,其原因在于对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正当目的”概念的价值中空.通过对“正当目的”概念的文义解释,并借助域外立法例对“正当目的”的内涵进行价值填充,并通过司法实践的类型化分析划定“正当目的”的外延范围;通过对“正当目的”的目的解释,证成“正当目的”不仅是股东的说明义务,在诉讼中也应当作为证明对象,由股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不同查阅权诉讼类型设计举证责任分配方案,最后由法官在正确适用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正当目的”之内涵和比例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判.通过对股东查阅权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期能够在股东利益和公司自治之间寻求一条适当的裁判路径,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

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举证责任、比例原则

20

DF72(诉讼法)

2019-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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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20

201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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