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8.06.02
犯罪侦查中网络通讯数据留存制度的欧洲法审视
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严重犯罪,一些欧洲国家开始留存通讯网络数据作为侦查保障措施.马德里和伦敦的恐怖袭击让欧盟决定在欧洲层面建立数据留存体制.由于数据留存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侵犯,欧盟出台的《数据留存指令》一直遭受质疑,部分成员国的转换立法被国内法院裁定违宪而无效,指令也于2014年被欧盟法院宣告无效.但大多数成员国仍在继续修正和制定数据留存立法.欧盟委员会也权衡各方利益出台了新的通讯监管规定,仍然保留了基于国家安全、侦查执法等的数据留存机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新的权利保障规则,但欧盟法院的态度始终摇摆不定.数据留存体制背后国家监控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博弈,始终贯穿于制度发展沿革,这对我国网络建设具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监控、数据留存、欧盟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权利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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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犯罪治理现代化评估指标体系研究”16CFX034;2017年重庆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设立监察委员会背景下监察权与行政权、检察权衔接研究”2017ZDFX12;2016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课题“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研究”CQJCY2016B02
2019-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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